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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導組長 - 輔導室 | 2021-07-22 | 點閱數: 348

一、依據本府教育處案陳本府110年7月13日府社福字第
1101207012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: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社會工作
人員、醫事人員、警察人員及村(里)幹事,因執行業務
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,應通報直轄市、縣
(市)主管機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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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) 1213932_110D034489_110D2020329-01.doc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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