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
112年2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05079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」業於108年5月24日施行,
有關學校自行發展之表單,
倘原屬封閉式欄位之「父」與「母」分列,請改為「父/母」與「母/父」;
另原欄位原「夫」或「妻」分列,請改為「夫/妻」或「妻/夫」;
或更改為開放式欄位,提供資料填寫者自行填寫。